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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因地制宜,以点带面,选择有代表性的建筑小区和公共建筑进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示范,重点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推广价值大的项目。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
  (二)重点推广下列技术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热(光伏)应用、采暖空调、照明;
  2、利用地表水或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5、郊区及农村地区太阳能光热应用、生物质能应用等;
  6、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7、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应因地制宜优先选择使用可再生能源,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设备。
  (四)12层以下新建的住宅建筑及宾馆、酒店、医院等建筑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民用建筑鼓励采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建委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及配套政策的起草,实施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其他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协助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研究制定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激励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问题,通过财政补贴和利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配套费资助等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给予支持,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和相应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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