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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长政办发〔2009〕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确保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要意义
  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能源结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举措。我市属于典型的能源匮乏城市,能源供应紧张严重影响到我市的发展与市民的正常生活。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数量在不断增长,建筑能耗也在增加。在建筑中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对缓解我市能源供应紧张状况、减少常规能源使用、优化能源结构、降低污染排放、改善居住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我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市场运作机制,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需求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09年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推广,2010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建筑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5%,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建筑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配合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小区综合改造,有计划有步骤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实施应用可再生能源。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政策法规,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逐步提高技术水平,带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通过不断努力,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提供保障。
  三、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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