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经费管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经费(含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和目标奖励管理,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全市税务机构税收征管经费以及目标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部门征管经费市本级和内五区以上年度征管经费的85%为基数、四县(市)以上年度征管经费的80%为基数。当年若完成市人大通过的收入任务,收入比上年实际完成数每增长1%,按基数的1.2%增加当年征管经费;当年若未完成市人大通过的收入任务,收入比市人大通过的收入任务每下降1%,按基数的1.2%扣减当年征管经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的规定,国税部门征管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不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国税部门的目标奖励以上年度目标奖励的90%为基数。当年若完成市人大通过的收入任务,收入比上年实际完成数每增长1%,按基数的1.6%增加当年目标奖励;当年若未完成市人大通过的收入任务,收入比市人大通过的收入任务每下降1%,按基数的1.6%扣减当年目标奖励。
市地税部门的目标奖励以上年度目标奖励的90%为基数。当年若完成市人大通过的收入任务,收入比上年实际完成数每增长1%,按基数的1.2%增加当年目标奖励;当年若未完成市人大通过的收入任务,收入比市人大通过的收入任务每下降1%,按基数的1.2%扣减当年目标奖励。
三、征管经费必须优先足额安排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手续费。
四、上述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安排,并根据收入进度按月拨付,税务部门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和征管经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和上级人民银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在上述规定之外对国税、地税部门以其他名义给予资金补助和配备交通工具、电脑、办公用品等。
六、全市各级国税、地税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绩效考核奖励由国税、地税部门在上述目标奖励中参照当地人均标准统筹安排,财政不另行追加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