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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个人补偿费用实行三榜公示。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调查情况进行初核后,在发布征求意见公告时,应将个人所有补偿费用在被征地的所在村组(社区)的醒目位置上墙进行第1榜公示。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意见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在发布实施公告时将个人所有补偿费用在被征地的所在村组(社区)进行第2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合法面积(生产用房、违章面积和合法性认定依据)和补偿费用、家庭人口数(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独生子女)、室外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并照相存档。第3榜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或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免费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与实际补偿数一致。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三)对补偿资金的监督
  征地补偿费用应按规定存入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用账户,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统一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点对点直接拨付到集体和个人。个人的补偿费用凭户主或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领取。市辖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大河西先导区范围内的未经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审核的,不得发布实施公告和实施拆迁腾地。
  (四)对社保资金的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的管理和监督。
  (五)对合法面积、人口数认定和家庭分户的监督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第103号令第十一、十二条,《暂行规定》第二条和长国土资政发〔2009〕1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县(市)、长沙高新区征地办公室和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拆迁人口数和纳入社会保障人口数的确定,由区、县(市)、长沙高新区征地办公室和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并在有关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后报区、县(市)政府、大河西先导区和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核准。
  按照土地管理的农民建房分户原则,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的规定,严格进行农业人口的家庭分(立)户管理。市公安局应按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分户立户和户籍转换的监督。
  (六)对补偿个案问题处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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