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9〕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督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原则
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足额点对点直接拨付补偿资金的原则;强力推进拆迁腾地的原则。
二、监督内容
(一)对征地补偿程序的监督
充分发挥区、县(市)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作用,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实施
《条例》、市政府第103号令、《暂行规定》和《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09〕12号)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对补偿费用的监督
征收补偿严格执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求意见公告、实施公告、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征地拆迁事务机构进行调查登记时,应将被拆迁房屋在现状图上标注并照相存档;被拆迁房屋、设施和人口以及地上其他附着物的数量可经用地单位签证;集体和个人补偿资料要存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