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验室每个分区应设有非接触式水龙头及洗手池(水池深度应在30厘米以上),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设有冲洗眼睛的设施,必要时应有应急喷淋装置。
(4)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应使用专门的工作服并备有足够的一次性使用隔离工作服、乳胶手套、口罩、帽子和护目镜。在实验室入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个人衣物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放置。在清洁区内应有存放个人衣物、用品的设施,有条件的可设专用淋浴设备。
(5)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防滑,不得铺设地毯。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
(6)实验室中的厨柜和实验台应牢固。厨柜、实验台彼此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便于清洁。
(7)电脑打印机应设在清洁区,所有报告单和复检送检单应保持清洁。
(8)实验室内应保证工作照明,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必要时,重要设备如生物安全柜、冰箱等应配置备用电源。
(9)实验室出口应有在黑暗中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3、仪器设备要求
(1)实验室内必须按II级生物实验室(BSL-2)要求配备仪器设备,其中生物安全柜(CLASS II级)应安装于污染区。生物安全柜的背面、侧面离墙的距离宜保持不少于15-30厘米的检修距离,顶部也应留有不少于30厘米的空间。
(2)配备艾滋病筛查试验所需设备,至少包括全自动酶标仪和洗板机,加样器(仪)、普通冰箱、低温冰箱(-20℃)、离心机、恒温水浴箱、高压蒸汽灭菌器、污物处理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实验室恒温设备等(实验操作时室温应保持于20-25℃)。
(3)实验室中所使用的酶标仪、温度计和移液器,必须经同级或上级计量认证部门定期检测校准,以保证检测质量。
4、实验室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要求
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及《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要求。
5、实验室质量控制要求
应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和其它相关要求。实验室所使用的检测试剂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并且符合相关要求。
二、实验室申报和验收
6、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要通过技术和条件验收。验收方法严格按照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工作规程》执行。
7、设立实验室的机构或单位应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见附件),经设区市卫生局组织验收组进行初审、复审验收。未通过验收者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迁移实验室或变更实验室类别,需重新提请验收。
8、设区市卫生局组织对初审验收合格的实验室复审时,应有省级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专家1-2人参加,血清学盲样考核样品由省疾控中心提供。复审合格后,由设区市卫生局正式批文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省卫生厅和省疾控中心备案。
9、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临床检测实验室等从事相关检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并接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验收专家上岗培训。专家库成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二年,专家库每二年调整一次,工作称职、未出现重大错误者可续聘。实验室初审、复审验收组由3-5人组成,由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