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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卫疾控字[2009]3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2006年我厅印发了《江西省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验收办法(试行)》,全省已有近百余家医疗机构申报并取得艾滋病抗体检测资格。为进一步规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工作,我厅组织专家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内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复审、验收、资格批准、资格取消、信息公布职责下放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各地应根据《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严格规范验收批准行为。

  二、省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专家库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管理。

  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设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认真落实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08]34号)中有关实验室监督管理、实验室分类、属地管理、准入管理、年度能力审核、督导考评、专家评审等工作要求,加强对实验室的监管。

  四、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卫疾控发[20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的管理,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设置要求
  1、人员要求
  至少3名医技人员组成,其中应有一名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负责筛查试验的技术人员需具有2年以上从事病毒性疾病血清检测工作经验,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艾滋病检测技术及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2、建筑要求
  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对II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2)的各项要求。
  (1)具备足够的空间,便于实验室安全运行、清洁和维护,并设置独立的工作人员办公室。实验室分三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每区应有明显标识,污染区面积不能小于16米2
  (2)实验室门应带锁并可自动关闭,并设有可视窗,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门上贴有符合要求的BSL-2实验室危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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