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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放开医疗市场,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院。根据南昌市区域卫生规划,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兴办中医院、专科医院和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逐步提高民办医疗机构在医疗资源中所占比重。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全市不再兴办一级综合性医院。

  (五)传染病院、精神病院暂不向市场开放。

  三、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政策扶持力度

  (六)制定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民营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医院性质,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七)鼓励和支持民营医院开展科技创新。具备条件的民营医院,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卫生科研立项。

  (八)落实民营医院从业人员平等待遇。民营医院及其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鼓励民营医院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九)加强民营医院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对符合准入标准的民营医院,要及时为其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手续。

  四、设置审批程序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暂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专科医院、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临床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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