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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制度及程序,依法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大力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救济、行政规划、行政信息服务等行政管理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手段。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于2009年底前完成,予以公布执行。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结果应下发通报或正式公布。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委托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委托执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每3年清理一次。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可上岗执法。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在2010年底前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清理,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责令其所在行政执法机构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个案监督力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要完善监督措施,进一步强化规范。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滥用行政执法权,以及行政执法错案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追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评的要求,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考评情况要予以公布。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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