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9〕2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号,以下简称 《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和目标
(一)基本要求: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监督,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二)目标:通过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手段创新,规范行政行为,完善行政行为监督机制,实现服务型、效能型、责任型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
二、重点工作
(三)健全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学法制度。市县政府要在2009年底前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行政机关干部及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每年政府常务会应当安排不少于4次的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行政机关非执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和60学时。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前商有关部门制订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人员年度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制定具体培训规划,力争3年内将所有市县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及其他机关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录用公务员进行的考试,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录用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岗位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