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根据岗位职责大小,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对应的系数确定其岗位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对统一的岗位系数进行适当调整。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按照自治区教育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七)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政策规定,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管理,自治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各级工资管理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工资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在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工资管理规定程序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