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5.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飞行事故(Ⅲ级):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
(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5)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5.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1)死亡3人以下;
(2)重伤10人以下;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1人以上、3人以下;
(4)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视为飞行事故。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器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市政府建立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主要为:市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民政局、口岸委、外办、南通海事局、市消防支队、武警支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应站等组成。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2.1.1 市经贸委:负责大宗应急救援物资的综合协调,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
2.1.2 市安监局:负责或参与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机场安全工作的督查。
2.1.3 市公安局:担任现场安全警戒、现场保护任务,维护治安秩序;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负责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负责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1.4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的车辆运输保障工作。
2.1.5 市卫生局:负责救治伤病员及卫生防疫工作。
2.1.6 市环保局:负责因事故发生而引起的环境监测、保护工作。
2.1.7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处理工作,遇难者家属、亲友接待、安抚等善后工作。
2.1.8 市口岸委:负责协调处理牵涉口岸的相关事务。
2.1.9 市外办:负责事故中涉及外事情况的协调工作。
2.1.10 市消防支队:负责灭火及救助被困遇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