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0号)、《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及《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境内发生的下列事故: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发生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时发生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运行中发生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人员伤亡;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相撞事故;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

  1.4 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指挥、分级响应;明确职责、快速反应;常备不懈、资源共享”的原则。

  1.5 飞行事故分级

  飞行事故等级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人员走下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飞行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重大飞行事故(Ⅱ级)、较大飞行事故(Ⅲ级)、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1.5.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重伤100人以上;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30人以上;

  (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5)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1亿元以上。

  1.5.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Ⅱ级):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

  (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