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9]20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9]3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的规定,为了保证我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我区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由自治区教育厅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在对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配音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自愿参加的学生,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时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45元,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每人次20元,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测试费含测试前辅导费。
二、自治区教育厅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在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