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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4)内容已经明显过时、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四、清理主体

  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实施。政府及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下,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政府法制办审定后,报政府决定;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并征求其他制定机关的意见。

  五、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9年9月1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1 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9年9月1日~9月10日)

  1.制定并下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2.组织召开清理工作动员会;

  3.各清理责任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清理工作要求进行安排部署,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核阶段(2009年9月~11月)

  1.梳理清理阶段(2009年9月~10月)。各清理责任部门对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建议和意见。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由负责实施的清理责任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政府法制办。各部门提交清理意见时,应一并提交清理建议表、文件原件、清理意见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拟修改的,还应提交修改送审稿及说明。

  2.审查审核阶段(2009年11月)。政府法制办对部门报送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复核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审定。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清理结果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3.结果公布阶段(2009年12月)

  文件清理后,市、县(市、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布;部门制发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经政府法制办备案汇总后,在部门网站和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9年12月15日~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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