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南通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进程,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规范性文件清理,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00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政策性内容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所有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知等)。
三、清理标准
1.200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实施部门负责重新修订,制定机关公布实施;个别文件因停止执行可能造成管理“空档”,需在文件修订出台前继续实施的,实施部门需提出申请,经政府法制办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继续执行的,公布文件目录。存在下列问题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特别是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