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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涉农收费和价格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涉农收费和价格项目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9]21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区各级价格、财政部门积极开展了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国家定价商品价格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在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区涉农收费和价格项目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确定我区涉农收费和价格项目保留41项,取消 28 项,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务必于2009年5月底前,将公布的涉农收费和价格项目标准,通过更换公示牌(栏),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向农民进行公示。各涉农收费单位也要在收费窗口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二、除保留的收费项目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取消的收费项目,自2009年1月1日停止执行,停止收费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违者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对清理整顿后保留、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广泛宣传,让农民群众及时掌握了解国家和自治区的惠农政策,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附件:1、全区涉农收费和价格保留项目标准表

  2、全区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表一
  全区涉农收费和价格保留项目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现行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部门

整顿意见

备注

公安

   

   

   

      

     

1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0元/证

宁价费发[2004]14号

宁财(综)发[2007]492号

公安

保留

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免收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40元/证

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0元/证

2

居民户口簿本费

5元/证

宁价费发[1996]256号

公安

保留

 

3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费

反光

40元/副

宁价费发[2005]23号

公安

保留

 

不反光

25元/副

计划生育

 

 

 

 

 

1

社会抚养费

详见文件

宁财(综)发[2000]708号

计划生育

保留

 

国土资源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

普通证5元/证,新版特制证6元/证

宁价费发[2001]192号

国土资源

保留

 

2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使用证

普通证5元/证,新版特制证6元/证

宁价费发[2001]192号

国土资源

保留

 

城建

 

 

 

 

 

1

《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宁价费发[2008]24号

建设

保留

核发一本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民政

     

1

婚姻登记费

9元/对

宁价费发[1996]146号

宁财(综)发[2002]607号

民政

保留

 

教育

 

 

 

 

 

1

义务教育阶段

 

 

 

 

 
 

课本费

据实收取

宁政办发[2004]201号

学校

保留

 
 

作业本费

小学

6元/人?学期

宁政办发[2004]201号

学校

保留

 

初中

10元/人?学期

学校

保留

 

2

住宿费

山区农村

高中

80元/人?学期

宁价费发[2002]132号

学校

保留

 

川区市县农村

高中

120元/人?学期

宁价费发[2002]132号

学校

保留

 

3

高中学费

川区农村

150元/人?学期

宁价费发[2002]132号

学校

保留

南部山区八县、灵武市、中卫市的山区乡、红寺堡开发区

山区农村

60元/人?学期

4

初中升高中考试费

50元/生

宁政办发[2004]201号

学校

保留

 

5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费

15元/科

宁价费发[2008]22号

学校

保留

 

6

学前班收费

山区农村

5-15元/人?月

宁价费发[1999]121号

学校

保留

 

川区农村

10-25元/人?月

7

学前班取暧费

10元/月

宁价费发[1999]121号

学校

保留

冬季取暖期

广播电视

 

 

 

 

 

1

有线电视初装费

详见文件

宁价费发[1998]26号

广播电视

保留

 

2

电视收视

维护费

有线

详见文件

宁价费发[2004]69号

广播电视

保留

 

农村加密数字

10元/月?户

宁价费发[2007]114号

广播电视

保留

利用MMDS覆盖网加密传送

3、

用户证工本费

2元/证

宁价费发[1998]26号

广播电视

保留

 

农牧、畜牧

 

 

 

 

 

1

种子检验费用

详见文件

宁价费发[1996]75号

宁农种发[1992]136号

农牧

保留

 

2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粮谷类调动检疫)

按货值的1‰

宁价费发[1998]51号

农牧

保留

 

3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

详见文件

宁政办发[2005]4号

农牧

保留

 

4

畜禽医疗收费

详见文件

宁牧医字[1998]62号

 

保留

 

5

 

车辆驾驶证件工本费

行驶证

15元/证

宁价费发[2005]23号

农机、公安

保留

 

临时行驶证

10元/证

6

农业机械年度检验费(包括初检)

15元/次

宁价费发[2002]80号

农机

保留

不得再对挂车收取检验费

7

异动费(车辆和驾驶员)

10元/次

宁价费发[1998]61号

农机

保留

 

8

车辆号牌工本费

农机号牌

25元/副

宁价费发[2005]23号

农机

保留

 

9

驾照考试收费

农机驾驶员考试费

10元/科

宁价费发[1998]61号

农机

保留

自带车不收取考车费

考车使用费

15元/台?次

10

培训费

大中型农机驾照考试培训费

80元/期

宁价费发[2002]80号

农机

保留

 

农用三轮运输车驾照考试培训费

120元/期

农用四轮运输车驾照考试培训费

200元/期

11

农机档案丢失补建费

100元/个

宁价费发[2002]80号

农机

保留

 

12

扣留违章、事故车辆看管费

2元/天?台

宁价费发[2002]80号

农机

保留

 

电信

 

 

 

 

 

1

农村固定电话月租费(住宅)、

10元/部

宁通管联[2001]12号

电信

保留

 

2

办公电话

25元/部

宁通管联[2001]12号

电信

保留

 

3

电话装机工料费

150元/部、

宁邮联[1990]554号

电信

保留

 

4

手续费

15元/部

宁邮联[1990]554号

电信

保留

 

林业部门

 

 

 

 

 

1

苗木检疫

0.5元/次

宁价费发[1992]165号

林业

保留

 

2

育林基金

详见文件

宁政发[1998]93号

林业

保留

 

十一

工商

 

 

 

 

 

1

农民经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1)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10元/证

宁政办发[2005]4号

宁价费发[1994]92号

工商

保留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

5元/证

(3)

补(换)发营业执照工本费

5元/证

十二

气象部门

 

 

 

 

 

1

气象服务

详见文件

宁价费发[1998]92号

宁价费发[1999]214号

气象

双方自愿

 

十三

电力部门

 

 

 

 

 

1

农网改造中农户电能表及接入户线费

川区不超过200元/户

山区不超过150元/户

宁价重发[2000]147号

电力

保留

 

2

农村分类电价

最终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宁价商发[2008]19号

(1)

居民生活电价

0.4486

0.4486

 

保留

(2)

一般工商业用电

0.72

0.70

0.68

保留

(3)

农业生产电价

0.427

0.417

0.407

保留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0.256

0.246

0.236

保留

十四

水利部门

 

 

 

 

 

1

水价

     

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8]54号

执行日起:2009年1月1日

自流灌区

农业用水:粮食、经济作物、林草地。为人饮工程供水

计量点在干渠直开口3.05分/立方米,其中:干渠2.50分/立方米,干渠以下0.55分/立方米。计量点在支渠直开口3.40分/立方米,其中:干渠2.80分/立方米,干渠以下0.60分/立方米。超定额用水加价2.00分/立方米。

水产养殖业、生态用水

计量点在干渠直开口3.40分/立方米,其中:干渠2.80分/立方米,干渠以下0.60分/立方米。计量点在支渠直开口3.70分/立方米,其中:干渠3.00分/立方米,干渠以下0.70分/立方米。超定额用水加价4.00分/立方米。

旅游、城镇、工矿企业

计量点在干渠直开口5.95分/立方米,其中:干渠3.74分/立方米,干渠以下1.61分/立方米,沟道排水0.60分/立方米。计量点在支渠直开口6.40分/立方米,其中:干渠3.90分/立方米,干渠以下1.80分/立方米,沟道排水0.70分/立方米。超定额用水加价8.00分/立方米。

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8]54号,

执行日期:2009年1月1日。

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制定我区引黄灌区渠道维护管理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宁价(商)发[2001]133号,执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固海扬水灌区及固海扬水扩灌灌区

农业用水:粮食、经济作物、林草地及为农村人畜饮水供水

计量点为支渠进水口13.7分/立方米。超定额用水加价5分/立方米。干渠以下维管费最高不得超过6元/亩,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生态用水

计量点为支渠进水口15.7 分/立方米。干渠以下渠道维护管费最高不得超过6元/亩,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超定额用水加价12分/立方米。

旅游、城镇、工矿企业

计量点为支渠进水口:固海扬水30分/立方米,固海扩灌45分/立方米。干渠以下渠道维护管费最高不得超过6元/亩,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超定额用水加价12分/立方米。

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8]54号

执行日期:2009年1月1日。

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制定我区引黄灌区渠道维护管理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宁价商发[2001]133 号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盐环定扬水灌区

农业用水:粮食、经济作物、林草地及为农村人畜饮水供水

计量点为支渠进水口15.7分/立方米。干渠以下渠道维护管费最高不得超过6元/亩,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超定额用水加价5分/立方米。

生态用水

计量点为支渠进水口17.7分/立方米。干渠以下渠道维护管费最高不得超过6元/亩,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超定额用水加价12分/立方米。

旅游、城镇、工矿企业

计量点为支渠进水口45分/立方米。干渠以下渠道维护管费最高不得超过6元/亩,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超定额用水加价12分/立方米。

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8]54号

执行日期:2009年1月1日

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制定我区引黄灌区渠道维护管理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1]133号,执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红寺堡扶贫扬黄灌区

农业用水:粮食、经济作物、林草地及农村人畜饮水供水

计量点为支渠进水口13.5分/立方米。超定额用水加价5分/立方米。干渠以下渠道维护管费最高不得超过6元/亩,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生态用水

计量点为支渠进水口15.5分/立方米。超定额用水加价12分/立方米。干渠以下渠道维护管费最高不得超过6元/亩,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旅游、城镇、工矿企业

计量点为支渠进水口30分/立方米。超定额用水加价12分/立方米。干渠以下渠道维护管费最高不得超过6元/亩,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惠农渠灌区兴惠等四座扬水泵站及固海七干渠709支渠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9]10号

执行日期:2009年春灌

固海七干渠709支渠灌区

农业用水:粮食、经济作物、林草地

执行固海扬水灌区标准。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惠农渠灌区兴惠等四座扬水泵站及固海扬水七干渠709支渠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9]10号

执行日期:2009年春灌

兴惠扬水泵站、礼和扬水泵站、引五济惠、引五济官扬水泵站、

农业用水:粮食、经济作物、林草地

兴惠扬水、引五济惠、引五济官扬水泵站定额内6分/立方米。其中扬水价格5.4分/立方米,维管费0.6分/立方米。礼和扬水泵站定额内5.15分/立方米,其中扬水4.55分/立方米,维管费0.6分/立方米。以上四座扬水泵站超定额一律加价2分/立方米。

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抗旱机井农业用水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商发[2003]57号)

执行日期:2003年3月26日

全区抗旱机井灌溉灌区

农业用水:粮食、经济作物、林草地

抗旱机井农业用水价格由各市、县物价局、水利局根据管理办法制定。

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灌溉中小型扬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5]70号,执行日期:2005年5月15日

全区中小扬水工程灌区

农业灌溉

除四大扬水、扶贫扬水、为防止地方病和国有水管部门管理的其他中小扬水价格由各市、县物价局、水利局根据管理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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