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南通市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追究,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单位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