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新设立的集装箱码头企业,投资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当年度起两年内地方税收留成部分作为奖励补贴企业;已设立的集装箱码头企业,自2009年起三年内企业集装箱年吞吐量增长幅度超过GDP增长幅度的,企业所得税增量的市、区留成部分作为奖励补贴。
(二)对已在南通港开辟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沿海内贸直达航线(不含内支线)且航线连续运行一年以上的船舶公司实施财政补贴,主要补贴与上海港相比超出的引航费、拖轮费等港口使用费,按照航线密度、运营箱量,国际航线一次性补贴60~100万元,沿海内贸直达航线一次性补贴30~80万元。
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采取“包航线”的办法,吸引国内外船舶公司在南通港新开辟直达港、台、日、韩及东南亚的近洋国际航线。对集装箱码头企业采取“包航线”办法开通的航线实行三年培育期,航线实际发生的亏损,市财政在三年内实施补贴。第一年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为200万元,后两年补贴额按25%的比例逐年递减。对新开辟的沿海内贸直达航线(不含内支线),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视箱量情况,一次性补贴60~100万元。
(三)对在南通港开辟航线的船舶公司,全年完成集装箱达到一定标准后实施奖励:吞吐量达到2万~5万(含)标箱的,每重箱奖励25元;吞吐量达到5万~10万(含)标箱的,每重箱奖励30元;吞吐量达到10万标箱以上的,每重箱奖励50元。其中中转箱每重箱奖励20元。
(四)自2009年起,在南通市区注册、纳税的货代公司,利用南通港口岸装卸集装箱,以上年为基数,每增加1个外贸重箱奖励25元,增加1个内贸重箱奖励15元;年进出口集装箱(重箱)达到1万标箱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南通市区域内生产、贸易企业,以上年度为基数,从南通港年进出口箱量(重箱)每增加1标箱,奖励40元;增加箱量超过3000标箱的部分,每标箱奖励60元;对南通市区域外生产、贸易企业,以上年度为基数,从南通港年进出口箱量(重箱)每增加1标箱,奖励50元;增加箱量超过3000标箱的部分,每标箱奖励60元。
四、改进完善管理机制,优化发展环境
(一)建立港口集装箱运输例会机制。由市口岸委牵头召集各相关口岸查验单位、码头公司、代理公司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港口集装箱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快推进通关制度改革,实行5+2全天候工作制,进一步加快集装箱通关速度,提高通关质量。各口岸查验单位、集装箱码头企业以及代理等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港航EDI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逐步使国际集装箱运输运量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实现集装箱电子舱单数据共享,提高通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