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地建筑业企业无能力施工的特殊工程项目,经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工地所在地在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的,经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批准,承接该工程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办理单个项目的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项目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不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仅限对单个项目有效。
第十一条 担保受理部门须及时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办理、使用、延续、退保等情况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在退出宁波市建筑市场且该企业在宁波市承揽的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可向担保受理部门申请退回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担保受理部门在收到退回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申请后,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无正在处理的劳务工资等监察和仲裁案件的,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如发生人工工资纠纷,由发生纠纷的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人工工资纠纷调解部门进行调解。经调查取证,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建筑业企业仍无法及时支付人工工资的,由纠纷调解部门向该企业的担保受理部门发送《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担保的函》(附件3),提出支付担保要求。
担保受理部门在收到《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担保的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通知担保人将该企业担保额度中的相应资金划拨给纠纷调解部门,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纠纷,并责令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担保额度,同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发布。担保额度未补足期间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纠纷调解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保全有关资料,切实保障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担保额度根据企业工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结合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动态浮动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应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将拟调整担保额度的企业名单、调整原因等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建委。市建委每季度初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讨论确定调整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名单,并发文公布。建筑业企业应在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调整担保额度手续。担保额度调整情况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发布。对上调担保额度的企业,未调整到位期间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