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部门和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担保受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
根据分工、协作、联动的原则,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共同签署《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协议书》(附件1),并按《协议书》约定,做好各自工作。
第四条 各担保受理部门应明确管理机构,规范工作程序,将具体实施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员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条 未办妥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业务,对其违规承接的工程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须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凭证(其中注册在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向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提供);外地进甬建筑业企业向首次备案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凭证。
第七条 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全市统筹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宁波市任一县(市)、区办理担保,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均有效。
第八条 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提供的保函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险函等方式。银行提供的保函、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险函应按照市建委认可的条款制订统一格式(格式样本见附件2),并报市建委备案。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公司须同担保受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按合作协议约束双方行为。外地银行、保险公司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银行、保险公司等合称为担保人。
第九条 银行出具的保函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函的指向须为各担保受理部门,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拖欠问题,被拖欠工资的建筑业务工人员为担保的索赔权利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为连续担保,每一担保期不少于三年,建筑业企业应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办理下一个担保手续。
第十条 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基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一级企业150万元,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