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9〕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推进化肥流通体制改革,逐步放开化肥市场,鼓励各种类型企业参与化肥经营,对提高化肥经营服务水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此项改革,保证化肥供应,满足农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
二、切实放开化肥经营企业限制。允许具备相关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参与化肥经营,积极引导和鼓励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参与化肥的销售和流通。对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符合国发〔2009〕31号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同时,要强化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指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三、积极支持化肥经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大型化肥经营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整合资源,在全省培育出若干家大型化肥龙头企业。支持化肥经营龙头企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快发展销售和物流网络,重点支持大型化肥龙头企业的现代物流园区及仓储设施建设,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加强对化肥经营企业的指导和培训,根据农业生产特点,组织化肥生产企业积极开展送化肥下乡活动,鼓励企业主动为广大农民提供科学使用化肥方面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