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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对外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国(境)外保险、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内容,涉及劳务人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内容应当真实、一致。
  第十六条 鼓励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劳务人员与依法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经营相关对外劳务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签订对外劳务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国(地)政府规定,要求外方雇主投保以劳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为受益人的国(境)外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如外方雇主不能办理前款规定保险的,鼓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在国内投保以劳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为受益人的国(境)外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内同期同行业同工种相应保险的保险金额。
  第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投保以劳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为受益人的国(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十九条 保险责任期限应当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境外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的期限一致。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广告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行为,依法配合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对外劳务人员招收活动中的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劳务人员出入境管理。办理劳务人员出入境证件时,应当依法查验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凭备案手续办理出入境证件。
  对在国(境)外有不良记录的劳务人员应当限制其出国(境),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对外劳务经营企业通报有关情况。
  对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办护照组织对外劳务,利用对外劳务从事各类犯罪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目的国(地)相关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和签发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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