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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9]32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报来《自治区质监局关于核准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收费的函》(宁质技监函[2009]68号)收悉。为推进我区电子签名安全认证系统应用工作有序进行,提升我区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加快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应用步伐,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将数字证书植入组织机构代码卡作为单位网上身份标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12号)要求,在我区实行数字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卡二卡合一。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收费项目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合并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与数字证书收费项目的复函》(宁财(综)函[2009]14号)批准立项。现将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收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数字证书存储介质费、数字证书技术服务费、纸质证书费及票据、证件材料费。收费标准以四年为一个周期,第一年400元,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各300元。

  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是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须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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