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疏导安置阶段(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10日)
原经营户转入新的疏导安置场所经营。新的安置场所必须先满足现有夜排档的安置需要,优先考虑本地下岗人员、生活困难人员、残疾人员、无业人员等经济确实无来源或来源少的人群。对拒不转入安置场所的夜排档,一律予以取缔。
3.验收及长效管理阶段(2009年9月11日开始)
由市城管局牵头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对夜排档的清理情况及疏导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疏导安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束后,以区为主转入长效管理阶段。
(四)职责分工
市城管局作为整治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各区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整治工作,加强对疏导安置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市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各区做好新的疏导安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各区协调做好新的疏导安置场所的建设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疏导安置场所夜排档经营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做好新的疏导场所的垃圾清运、处置费用及日常管理收费的核准工作。
市供电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新的疏导安置场所的通电工作,并按民用电价格收取电费等。
市经贸、公安、建设、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负责配合各区做好现有排档的清理整顿、强制取缔及今后的长效管理工作。
二、乱设摊专项整治
根据市政府《2009年常州市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意见》,对乱设摊、流动摊点以堵为主,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附件:1. 夜排档新疏导安置场所建设标准及管理标准(试行)
2. 夜排档现有临时疏导点管理标准
附件1:
夜排档新疏导安置场所建设标准及管理标准(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市夜排档疏导安置场所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现制订如下标准(试行):
一、建设标准
1. 场地硬化、平整、各摊棚尺寸、形式、色彩统一,整齐划一设置;
2. 建有完备的上下水设施、排污设施;
3. 电力设施建设到位,符合用电安全规范;
4. 建有厕所及临时垃圾收集中转设施;
5. 建有停车场地;
6. 周边围护设施规范美观;
7. 其它灯光设施、广告设施建设等。
二、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