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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区民办高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区民办高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9]40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民办高校学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9]179号)收悉。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12号)的规定,在对我区四所民办高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制定了我区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区各民办高校向学生收取的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课本费,课本费据实收取。

  二、我区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具体为:

  单位:元/生.学年

学校

项目

宁夏大学

新华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

银川学院

宁夏

理工学院

银川科技职业学院

(银川大学)

本科

文史类

10000

10000

10000

/

理工、外语、经济管理类

11000

11000

11000

/

艺术、体育类

13000

/

/

/

专科

文史类

/

/

4500

5000

理工类

/

/

4900

6500

备 注

学费标准均含实习实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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