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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4.规划编制
  (1)规划内容:明确历史建筑保护原则、内容和范围;划定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并分别提出历史建筑的保护类别(原址保护,移建保护,档案保护)及保护、利用的具体要求,提出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2)责任部门: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市文广新局、建设局、房管局和各区政府配合。
  (3)时间要求:自市政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
  5.修缮维护
  (1)修缮维护对象: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属规划原地保护的,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缮维护;属规划移建保护的,参照文物建筑移建标准进行保护。
  (2)责任主体:市建设局、房管局按各自职责,会同市规划局、文广新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天宁、钟楼、戚墅堰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的组织协调工作,所在区政府配合。武进区、新北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建设局会同市文广新局、规划局、房管局、财政局制定天宁、钟楼、戚墅堰辖区内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相关政策,所在区政府配合。武进区、新北区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的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相关政策。
  市建设局、房管局按各自职责,会同市规划局、文广新局等部门编制每年度天宁、钟楼、戚墅堰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计划,所在区政府配合。武进区、新北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计划。
  属于公有产权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力修缮的历史建筑,列入历史建筑修缮维护计划后,在天宁、钟楼、戚墅堰辖区内的,由市建设局、房管局会同市、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在武进区、新北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
  凡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责成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实施;天宁、钟楼、戚墅堰辖区内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或者历史建筑产权不明的,由市建设局、房管局会同市、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在武进区、新北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
  (3)时间要求:从2009年开始,按照每年度的修缮维护计划,完成当年修缮维护任务。
  6.开发利用
  天宁、钟楼、戚墅堰辖区内的历史建筑,由市建设局会同所在区政府和市规划局、房管局、文广新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开发利用事宜,主要用于发展我市旅游、文化和现代服务业;武进区、新北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由所在区政府会同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文广新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开发利用事宜,主要用于发展我市旅游、文化和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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