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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6.监督检查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对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违反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历史建筑
  1.普查
  (1)普查内容:市区范围内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责任部门: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广新局、房管局组织开展,各区政府配合。
  (3)时间要求:到2009年9月底,完成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的普查工作;到2009年底,完成新北区的普查工作;到2010年6月底,完成武进区的普查工作。
  2.认定
  (1)认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及程序。
  (2)认定程序:根据普查情况,提出拟保护的初步名录;组织规划、文化(文物)、房产、建筑、历史、档案等方面的专家以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为准则对其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提出拟保护的建议名录;建议名录经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公布。
  (3)责任部门: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广新局、建设局、房管局组织开展,各区政府配合。
  (4)分批报批历史建筑建议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3.建档
  (1)建档内容: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普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字、图片、声像资料及三维模型等。
  (2)建档要求:全面、系统、科学、规范、动态地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在此基础上,加大信息化建档力度,不断提高以3S技术(GIS、RS、GPS)为基础的保护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3)责任部门:市规划局负责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规划编制的建档工作,市文广新局、建设局、房管局和各区政府配合;市建设局负责天宁、钟楼、戚墅堰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开发利用的建档工作,市文广新局、房管局和各区政府配合;所有形成的档案资料均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管理。武进区、新北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开发利用的建档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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