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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检查内容

  2008 年以来,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原辅料情况,无论自有生产品种还是受托生产品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内容有:

  (一)保健食品生产所需原辅料的购入、使用等,应制定验收、贮存、使用、检验等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二)原辅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等相关要求。原辅料的品种、规格、质量等,应与注册审批的配方及备案的企业标准相一致。

  (三)采购原辅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索取有效的检验报告单或自行检验;属食品新资源的原料,需索取卫生部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以特殊原料(如:藻类、动物组织器官等)生产保健食品的,须按照GMP的规定,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并应严格控制和管理。

  (五)原辅料领用量与投料量是否相符,有无记录。

  (六)原辅料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和取样检验。

  (七)涉及委托生产的品种,使用原辅料的全过程质量得到监控。

  四、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13日至19日)

  市局负责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全面部署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专项检查,根据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少、地域分布不均等特点,组建市县联合检查组,检查人员由市局食品(保化)处人员、县(市)区局(分局)食品科人员共同组成,分小组开展工作。参加现场检查的小组具体人员,由联合检查组根据受检企业情况在实施检查前确定。县(市)区要注意掌握有关企业季节性生产特点,尽可能使检查工作能够反映产品在线生产时的动态情况。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20日至30日)

  有关县(市)区局(分局)负责部署辖区内所有持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具备保健食品生产能力两类企业的自查工作,要求企业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并如实填报《宁波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008年以来生产情况表》(见附件1)和《浙江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信息记录表》(见附件2)。涉及委托我市企业生产的,附件1和附件2由受托生产企业填报。我市持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并委托外地生产的企业,需填报附件1。县(市)区局(分局)要及时将企业自查报告和表格上报市局食品(保化)处。

  (三)现场检查阶段(5月1日至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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