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统计、监察、人事、法制等部门要把学习、培训、宣传《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统筹安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确保时间、人员、内容和学习质量“四落实”。
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模范作用。要把《规定》作为领导班子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普法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全市统计、监察、人事、法制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重点培训对象一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化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职能;二是负责统计执法执纪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准确把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努力提高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要加强对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其明确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培训效果。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借助普法宣传月等有利时机,广泛宣传《规定》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提高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为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政府统计、监察、人事和法制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严明法纪,严格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抓住《规定》颁布的有利时机,围绕重点工作,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加大对统计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尤其是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坚决查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充分体现《规定》的严肃性和威慑作用。
(二)密切配合,尽快形成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联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统计、监察、人事和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规定》贯彻执行。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与监察、人事、法制等部门一起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活动,部署贯彻实施《规定》的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明确职能部门和联系人,及时通报贯彻落实《规定》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三是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明确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的工作程序。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统计部门认为应当给予相关人员处分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统计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对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统计部门通报,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四是建立联合查处机制。要建立统计部门内部职能处室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信访举报、移送、反馈和案件联合查处机制,对案情复杂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有关部门可以组织联合查处。政府法制办要对统计执法工作给予指导、帮助和支持,并进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统计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统计部门,统计部门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移送后要迅速展开调查,及时进行处理并通报结果。
(三)惩防并举,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管理机制。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把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与建立健全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体制机制结合起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和部门权力网上运行机制建设,加快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管理机制。要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涵盖统计工作全过程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为党和政府的决策与管理提供可靠的统计信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