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办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
(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9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
《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是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规定》进一步细化了《
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规定了一些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它的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引导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净化统计工作环境,强化统计人员的职业操守,增强统计抗干扰能力,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数据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对优化统计发展环境、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规定》是加强统计执行力、提升统计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充分认识《规定》是严查统计违法行为、严惩统计违法责任人的重要依据,切实把《规定》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发展。
二、认真学习,积极培训,大力宣传,营造贯彻实施《规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