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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监督实施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拟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社会事务处
  监督实施婚姻、收养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拟定婚姻、收养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政策并指导实施;推进婚俗和丧葬改革,强化公墓监管;承办涉外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拟定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指导婚姻、收养服务机构管理;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系统财务管理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对中央及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4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省减灾委员会正处级常务副秘书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省行政区划图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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