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9〕42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03号)精神,现将重新核定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在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阅卷(客观题科目)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执业资格基础考试,由每人每科75元调整为69元;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由每人每科95元调整为85元。
二、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是考试收费的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考试工作中的各项支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