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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口计生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推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及应用的职责。
  (三)加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法规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建议;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
  (二)拟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统计管理和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抽样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省人口统计数据。
  (四)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民政、农业、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五)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推动市、县、乡三级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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