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药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并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经营和使用
单位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药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现就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经健康检查机构确认患有下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三条规定的传染病;
(二)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四)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五)辨色力不合格或矫正视力在5.0以下的,不得从事药品质量检验、验收与养护工作
二、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界定
(一)药品经营企业: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炮炙、煎药、销售、送货、搬运等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二)药品使用单位: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煎药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三、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项目
(一)一般物理检查;
(二)大便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