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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规定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结束后,参加教育学习的人员应当填写《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情况记录表》(式样见附件),撰写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情况记录表》应当存入学员学籍档案备查。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情况填入《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

  未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学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成驾驶培训机构认真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情况记录表

培训机构名称

 

学员姓名

 

教练员姓名

 

警示教育总学时

 

第一阶段

警示教育时间

 

学时

 

警示教育内容:

第二阶段

警示教育时间

 

学时

 

警示教育内容:

第三阶段

警示教育时间

 

学时

 

警示教育内容:

第四阶段

警示教育时间

 

学时

 

警示教育内容:

培训机构教学确认

以上警示教育记录属实。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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