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告
(第2号)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规定》已经2009年4月23日公安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增强机动车驾驶人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意识,根据《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坚持“谁教育,谁负责,学用结合”的原则,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应当选用全省统编教材。统编教材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共同编写审定。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驾驶培训机构负责发放。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由驾驶培训机构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在第一阶段的理论教学中增加不少于6学时的警示教育;
(二)在各类车型第二、三、四阶段(实际操作初、中、高三个阶段)的培训教学中,每个阶段增加不少于7个学时(理论教学4个学时,实际操作3个学时)的警示教育(共不得少于21个学时);
(三)各类车型第四阶段(实际操作高级阶段)的教学结束后,学员学习总结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学时。
前款规定理论教学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由驾驶培训机构统一集中组织;实际操作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由教练员在实际操作教学过程中组织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