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搞好登记服务。
非营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由各级科协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证工作。营利性的具备合作社法人和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民政和工商部门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减少费用。各级农办、农口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科协和民政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搞好跟踪服务。税务、质监、金融等部门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税务登记、法人代码、银行开户、生产许可等事务方面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尽量简化手续和程序,免收工本费。
(六)强化培训培养。
“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训工程”。由州、县市农办牵头,各级农口和主要涉农部门参与,每年分级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人、负责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大户和农民经纪人,重点培训科技文化、法律法规、农产品营销知识和技能,培养造就一大批在农村具有示范和影响的复合型人才。加强教育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培训,使他们掌握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作用、组建方式、内部结构、运作方式和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实用技术、经营技能、合作意识的培训,通过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水产等部门培训,在农民中培养一大批科技带头人、致富带头人;在基层农技员中,培训一大批能够跟上时代步伐的,掌握现代农业新技术的专业人才。
五、切实加强领导和服务
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农民合作联合的组织机构,强化措施,加强服务,落实责任,确保领导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
加强指导协调。建立凉山州促进农民合作联合联席会议制度,由州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发改、财政、农办、经委、农业、畜牧、林业、水产、供销、民政、科技、科协、国土、商务、交通、工商、税务、农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不定期分析研究促进农民合作联合、发展各类带动主体的政策措施,统一指导协调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农办,负责对全州农民合作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州供销社负责抓好本系统的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州科协重点抓好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管理和指导。农口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与技术服务。发改、财政、科技、交通、国土、商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要在资金、项目、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构筑大力发展农民合作联合,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的合力。各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添新措施,确保取得新成效。
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性质和典型,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有利于农民合作联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