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按有关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农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09〕1号)的各项支持措施。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服务奠定良好基础;要加强探索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妥善解决好“放与收”的问题,通过扩大担保范围、增加贷款等措施,切实解决农民合作组织融资难问题。要扩大贷款抵押范围,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民合作组织,可按有关规定予以一定的授信额度。允许农民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要拓展农村信贷领域,整合现有民间信用组织,改变农村金融功能日益退化和资金紧张的现状。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规模,健全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四)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各级政府和农口与主要涉农部门要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大科技推广和培训力度,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和农民合作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全州各级农技推广部门、科研院所、供销部门要拓展服务方式和领域,从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广服务专业化步伐,为农民提供多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