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保险、证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产业发展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全省农林牧渔及服务业生产和经营统计调查制度;负责农业经济核算;收集、整理和提供县、乡、村三级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组织开发农村统计数据处理和分析软件;系统整理和提供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调查资料;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协调指导地方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四)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服务业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服务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实施服务业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五)财务基建处。
统一管理全省国家和省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经费、国家统计事业费及统计系统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组织实施统计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监督本单位和全省统计系统纳入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局机关和统计系统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统计系统中央级统计经费和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经费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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