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法规处。
开展统计政策研究和统计发展战略研究;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地方统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检查、处理省内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办理统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其他法律性工作。
(四)统计设计管理处(基层基础建设管理处)。
组织贯彻国家统计标准、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国家统计调查计划及统计调查制度,拟定全省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全省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全省统计调查计划、全省统计制度;拟定全省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五)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负责对全省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提出综合性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宏观战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编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组织经济、社会等各类信息编发;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定期整理、编辑、提供经济、社会、科技综合性资料。
(六)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核算全省生产总值;指导各市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并对其核算结果组织评估;组织全省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省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
(七)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运输、邮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能源与资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地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进行全省能源平衡统计与核算;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