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布疫区封锁令,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设警示标志,实施疫区封锁。
3.开展除治工作。依照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除治,当年发现、当年完成除治任务。
(三)督促检查。
各级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组织领导不力,没有落实预防和除治措施的;隐瞒疫情,贻误防治时机的;造成疫情扩散、蔓延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通报与信息发布。
确定为松材线虫病发生,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5日内向发生地毗邻和可能涉及的乡镇政府林业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接到通报的乡镇政府、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松材线虫病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涉及对外报道时,未经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五)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技术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依法及时向州领导小组和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一般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实施的防治意见。
五、后期处置
(一)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技术组和有关专家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二)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所在地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发生地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技术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六、保障措施
(一)通讯保障。
县、乡镇两级林业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二)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疫情监测、防治及检疫封锁经费(调查监测、清除枯死松树、设临时检疫检查站等);
2.疫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检疫仪器及除害处理设施);
3.疫情防治日常工作经费(药剂、药械、防毒用品及人工费等)。
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的监管,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及时拨付资金,严格县级报账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