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协调处理佛教、道教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事宜;负责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佛教、道教省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导有关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负责有关全国性佛教、道教院校在省内的招生工作,承办相关事宜;开展对民间信仰的研究并承担相关事宜;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
(四)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承办天主教和基督教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事宜;负责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天主教、基督教省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有关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负责有关全国性天主教、基督教院校在省内的招生工作,承办相关事宜;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组织推动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系统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国内外和本省民族、宗教现状和动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审读和审核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文章、资料、书刊及音像制品;承办民族宗教行政审批日常事务;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六)综合处。
承担机关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核销、专项财政资金申请拨付工作;承担机关固定资产购置与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省级宗教团体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办公网络的维护与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承担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省级宗教团体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省级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2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2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