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宗教方面。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宗教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开展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研究宗教理论、宗教现状和动态汇总、分析宗教动态和信息,分析我省各种宗教的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办法建议。
3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4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5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6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7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宗教局设6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外事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档案和应急值班、信访工作;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承担机关对外交往工作,承担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局(委)机关财务、专项财政资金计划的初审。
(二)民族处(经济发展指导处)。
监督实施民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办民族统计、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担拟定全省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全省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扶贫工作;审核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提出使用建议;牵头指导和协调全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报工作;承担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全省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承办全省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宜;参与全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承担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承担联系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