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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宗教事务局(山西省民族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宗教事务局(山西省民族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宗教事务局(山西省民族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宗教事务局(山西省民族委员会)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宗教事务局(山西省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宗教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民族方面。

  1组织实施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关于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起草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方的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4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提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建议,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贫困村的扶贫工作。

  5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6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7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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