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强化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综合机制。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进行每半年度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特点及成因进行剖析,查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本部门提出相应的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和建议。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及信访等工作的衔接、反馈机制,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领导
(十五)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而不按时依法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对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情形,要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和意见书,提出纠正问题、加强管理的整改、监督意见;要严格落实案件统计定期报告及案件情况分析制度,关注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社会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对涉及制度建设的,要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或有突发事件苗头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或上级政府。
(十六)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将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的办案经费、办案条件、设备及办案数量、质量、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与裁定情况,以及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检查结果与各项考评、责任追究制度、表彰制度结合起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落到实处。
(十七)强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制度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接受行政复议机构转送材料的人事、监察部门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材料的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