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十)创新案件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要举行听证会,当面核实案情,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可以实行案件审理会审、会商方式,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论证,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定期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本部门报告;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要随时报告。

  (十一)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等原则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努力平衡各方面利益,积极运用和解、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消除负面影响。

  五、切实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良性互动机制

  (十二)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大力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不得拒绝应诉;除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外,有条件的市、县可积极探索建立和实行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制度,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

  (十三)不断完善行政应诉案件评价整改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行政机关要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确保执行的正确有效。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对经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构及有关部门应把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认可情况作为复议案件质量的考核标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