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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2009年8月2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鞍山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16日

鞍山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2009年8月2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交易,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以及相关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技术交易活动,培育、营造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引导、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第五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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