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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项目受聘执业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聘任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负责办理受聘医师的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加强对受聘医师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要加强信息沟通,设区市和有关试点项目县(市)卫生局配合省卫生厅试点项目办公室,建立受聘医师信息库,并对信息库进行及时更新,实现动态管理。

第三章 受聘医师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受聘医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十条 受聘医师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受聘医师应积极配合所在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工作。服从组织分配,发挥自身业务优势,团结同志,同心协力做好本职工作,为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十二条 受聘医师服务要热情周到,关心体贴患者,态度和蔼,有礼貌,有耐心地解答问题,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受聘医师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积极采用适宜的检查和治疗方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

  第十四条 受聘医师应按时出勤。各乡镇卫生院应将受聘医师考勤资料存档,作为奖金考评和年终评奖及评选先进、年度考核的依据。有事必须向院领导书面请假,准假后方可离开单位。请假3天内由乡镇卫生院批准,3天以上报县卫生局批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在对招聘执业医师工作中央财政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根据我省实际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聘医师的招聘考试、体检、岗前培训和执业医师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险等。有关试点项目市、县(市)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情况,提供适当补助,确保试点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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