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项目受聘执业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人〔2009〕25号)
各有关设区市卫生局:
现将《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项目受聘执业医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项目受聘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和我省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试点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参加试点项目的设区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辖乡镇卫生院和受聘执业医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卫生厅积极协调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河北省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冀卫人[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协调安排项目配套经费。
第四条 省卫生厅成立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其具体事务由省卫生厅外资项目办公室承担,主要工作职责是:落实全国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定的项目指导意见和相关规范标准,并接受其指导检查;负责向全国项目管理办公室上报本省招聘计划,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研究确定各县(市)分配聘用名额,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做好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保证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第五条 各有关设区市卫生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有关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受聘医师进行跟踪考核,对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经考核认定确不适合继续在本岗位工作的,应及时按合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根据受聘医师意愿,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受聘执业医师办理档案托管有关手续。同时,为招聘执业医师建立项目服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项目业绩、奖励、考核等。